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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地区产品伤害监测现状解析

发布时间:2025-02-11 15:04
浏览次数:318
信息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4年第6期

产品伤害监测是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工作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分析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文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对长江三角洲地区三省一市的产品伤害监测现状开展了分析,总结其阶段性成效和特点并形成下一阶段工作建议,力求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充分发挥产品伤害监测的基石作用,切实支撑市场监管全链条工作。

01

产品伤害监测的发展背景

产品伤害监测是聚焦消费者在消费或使用产品过程中造成的各种伤害,持续开展监控的过程,是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工作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分析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产品伤害监测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研究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路径之一。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伤害监测工作发展至今已近50年,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伤害监测系统,基本实现了以医疗系统伤害监测信息为主要来源,投诉、事故、研究等其他渠道为次要来源的全面伤害监测体系[1]。我国自2003年开始探索产品伤害监测工作体系建设,基于一定的调研和规划,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卫生部在尝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产品伤害监测系统的建设,致力于产品伤害监测、缺陷产品召回及相关研究工作。此后,持续推进产品伤害监测工作,截至“十三五”末,我国布局产品伤害监测点的范围已经覆盖全国10余个省、市、自治区,初步形成了以医院为主要哨点的产品伤害监测网络。自步入“十四五”以来,产品伤害监测工作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全新的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3年2月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以支撑质量监管能效的优化。因此,如何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充分运用产品伤害监测工作的现有布局和已经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更深入、更高效地开展产品伤害监测,切实推动全链条监管模式的形成,成了现阶段市场监管系统需要着手推进和解决的新问题。

02

长江三角洲地区产品伤害监测现状分析

自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成立之后,各省、市也相继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中心,结合区域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探索产品伤害监测网络的布局和建设,以推进产品伤害监测工作。长江三角洲地区作为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先行者,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均较早地成立了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并启动产品伤害监测工作,通过设立产品伤害监测点来探索全面推进伤害监测工作。上海市一直致力于探索上通下达的产品伤害监测渠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产品伤害监测体系。长期以来,上海市产品伤害监测工作以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推动缺陷线索报告制度为主要做法,其中,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体,推动缺陷线索报告制度主要依托消费者为主体[2]。在政府监管部门带动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下,上海市产品伤害监测工作聚焦电动自行车、儿童和学生用品等产品,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工作成效。以电动自行车产品为例,上海市基于持续多年开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伤害监测,深入分析电动自行车产品伤害事故调查和伤害因子,精准聚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为靶向监管对象,于2020年牵头启动长三角地区联动监督抽查,并在新媒体平台推广监管成效、发布科普文章,引导消费者安全选购电动自行车产品,实现了产品伤害监测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管手段的衔接。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产品伤害监测工作均始于产品伤害监测哨点医院,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不断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各自开发建设了省级缺陷信息报送平台来推动产品伤害监测的实施,支撑省级伤害监测信息和产品缺陷信息分析、缺陷线索调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工作。江苏省产品伤害监测工作基于产品伤害监测网点和江苏省产品缺陷信息报送系统,聚焦“一老一小”产品伤害监测的工作成效较为显著。江苏省通过多年持续开展“一老一小”产品伤害监测,分析其伤害监测信息特征,结合“一老一小”产品的市场购买检验情况,指导相关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活动,实现了通过源头监管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目标。同时,江苏省充分总结产品伤害监测和缺陷产品召回的情况,向儿童、学生和老年群体科普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升相关群体安全意识。在阶段性产品伤害监测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江苏省已经着手开始制定江苏省地方标准《消费品缺陷风险信息发布规范》,探索更科学、更规范地开展产品伤害监测。浙江省产品伤害监测的基础性工作扎实,重视收集、统计、分析与产品相关的伤害信息以及产品伤害预警的发布。浙江省自2018年开始持续推进“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伤害信息监测点”的建设,全方位发动社会各界加入产品伤害监测的行列,共同参与产品伤害监测以及后续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缺陷产品召回等工作。目前,浙江省伤害信息监测点已超过50个,较为全面地覆盖了医院、学校、技术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此外,浙江省部分地区不断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相继制定产品伤害信息监测方面的管理办法,提升产品伤害监测工作能级。安徽省以安徽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中心为核心,牵头全省的产品伤害监测工作;以安徽省16个地级市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分中心为有效支撑,有序推进产品伤害监测工作;以产品伤害监测为扎实的基础,营造良好的缺陷召回生态。安徽省自2022年启动产品伤害风险监测试点工作,至今在全省范围内布设的监测点逾300个,初步形成了“省中心+地市分中心+县区工作站+风险监测点”的消费品召回技术支撑工作体系。在这样的工作体系下,多类日用消费品召回工作成效显著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也不断增强。

03

长江三角洲地区产品伤害监测存在的问题

尽管全国范围内的产品伤害监测工作布局已久,但实际工作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从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产品伤害监测的现状来看,三省一市的产品伤害监测工作各有其侧重和特点,都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3.1 产品伤害监测网络覆盖面不全,整体监测效果不理想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产品伤害监测网络主要基于产品伤害监测哨点医院,但由于哨点医院获得的有效产品伤害信息有限,实际提供的产品伤害信息数据种类繁杂、有效性低,无法充分呈现产品伤害类型和产品伤害因子的分布,更无法基于阶段性的伤害监测数据分析伤害趋势,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支撑包括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内的市场监管需求,距离产品伤害监测的预期效果差距甚远。3.2 产品伤害监测平台尚未统一,伤害监测数据难以共享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在实际开展产品伤害监测的过程中,各有各的做法。上海市贯彻产品伤害监测信息平台与总局相统一为宗旨,未单独建设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系统和平台,信息报告平台直接贯通总局“消费品缺陷线索报告”平台;江苏省和浙江省根据其产品伤害监测工作布局,各自建设了缺陷信息报送平台,但江苏省和浙江省的产品伤害监测信息和数据分别独立成库,彼此之间并不联通,与总局“消费品缺陷线索报告”平台也暂未实现共享或对接。由此可见,三省一市的产品伤害监测平台没有实现统一和互通,数据无法共享分析,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数据孤岛、数据浪费等弊端,也无法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一体化提供有效支撑。3.3 产品伤害监测未实现标准化,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江苏省聚焦产品伤害监测信息的发布,已经启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浙江省的部分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正在推动产品伤害监测信息管理办法的制定;上海市和安徽省暂未在产品伤害监测的标准化和制度化方面启动相关工作。由此可见,无论是全国范围内,还是在长三角地区,产品伤害监测的开展方式及具体工作流程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且工作流程和标准的统一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可能导致后续衔接的监管措施不适用或不科学。3.4 产品伤害监测衔接具体监管措施,其标准程序有待明确三省一市均在持续探索产品伤害监测与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具体监管措施的有效衔接。上海市和江苏省聚焦典型产品,分别实现了产品伤害监测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缺陷产品召回等具体监管措施的衔接,但做法都尚在探索阶段,产品伤害监测工作与具体监管措施的衔接方式、与具体哪一类监管措施衔接,还没有客观、科学、统一的判定标准和执行程序,基于产品伤害监测的全链条监管模式还没有真正形成。

04

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产品伤害监测工作的建议

基于长三角区域性产品伤害监测工作推进程度和成效,对于长三角地区产品伤害监测工作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产品伤害监测网络。三省一市的产品伤害监测布局、推进程度、开展措施等方面各有侧重和特点,这种现状并不影响长三角一体化在产品伤害监测工作方面的推进,反而可以各取长处、互补短处,通过打通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产品伤害监测网络,实现监测点共享,来进一步扩大产品伤害监测的覆盖面,形成多渠道、多维度的产品伤害监测合力,以健全长三角地区产品伤害监测网络。二是共享产品伤害信息数据和案例。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策略之后,长三角地区的产品伤害信息数据共享是整体的发展趋势,三省一市可以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实现产品伤害监测平台的联通以及产品伤害监测数据共享,在长三角区域内深入推进产品伤害监测工作,依托监测数据支撑长三角地区市场联动监管举措的实施。三是探索区域伤害监测助力市场监管全链条工作。产品伤害监测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其结果是开展产品缺陷调查、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后续监管工作的有效指引,但在现阶段,全链条监管的连续性尚在探索阶段,在长三角区域也只有部分省市试点了产品伤害监测与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部分监管手段的衔接。下一阶段,建议三省一市可以通过调研交流等方式,聚焦产品伤害监测支撑全链条市场监管开展进一步探索,研究出一套科学、实用的产品伤害监测支撑全链条监管的模式,切实发挥出产品伤害监测的技术支撑作用,助力完善整个市场监管体系。

转自《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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